《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0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同时,自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①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②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自200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0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编者注: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洽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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