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讯 > 初级职称 > 考试资讯 >

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4 16:24:33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紧张备考阶段,为了方便广大考生学习,中公会计为大家整理初级会计各科目考试大纲,本篇为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票据追索

(四)掌握银行汜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使用和管理

(六)熟悉银行卡的分类、银行卡清算市场和银行卡收单

(七)熟悉预付卡的分类和相关规定

(八)熟悉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

(九)熟悉结算纪律与违反结算纪律的法律责任

(十)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十一)了解国内信用证

(十二)了解票据防伪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近年来,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等电子化支付方式产生并得到快速发展。我国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热门标签: 初级会计 经济法基础 初级考试大纲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lihuijun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