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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三章)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4 16:24:33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银行卡做不同的分类。如信用卡和借记卡;人民币卡和外币卡;单位卡(商务卡)和个人卡;磁条卡和芯片(1C)卡等。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人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存储。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汇款额待遇。

三、银行卡计息与收费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

四、银行卡清算市场

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目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放开,我国银行卡组织将迎来国际卡组织、本土第三方支付机构,甚至国内商业银行的多个参与方。

五、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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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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