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A
题目详解:
销售货物和抵债应纳增值税=22400÷(1+3%)×3%+15000÷(1+3%)×3%=1089.32(元)。
考查点: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2.B
题目详解:
101广告公司就本题业务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3%)×3%=3.5(万元),此为其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当注明的税额,乙公司取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亦应按其上注明的税额3.5万元确认进项税额。
考查点: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3.C
题目详解:
(1)1%的途中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13%)不变。在本题中,该食品厂收购大豆用于加工月饼出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0×13%=2.6(万元)。
考查点: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4.C
题目详解:
企业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80×3%=2.4(万元)。
考查点: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5.D
题目详解:
(1)选项A:按照“销售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计缴增值税;(2)选项B:按照“销售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计缴增值税;(3)选项C:按照“销售现代服务——广播影视服务”计缴增值税。
考查点: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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