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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11)

2019-01-11 09:34:32 来源:中公会计   字体:

参考答案:

1.【答案】D

题目详解: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因此,A选项、C选项表述错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因此,B选项表述错误。

考查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2.【答案】A

题目详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选项D不当选);(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选项B不当选);(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选项C不当选)。

考查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3.【答案】A

题目详解:公司解散时,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考查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4.【答案】A

题目详解:董事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正确答案为A。

考查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5.【答案】C

题目详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查点: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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