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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3.1)

2019-03-01 11:17:34 来源:中公会计   字体:

参考答案

1.C

题目详解: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选项A的收养关系,选项B的婚姻关系以及选项D的遗赠抚养协议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A

题目详解: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

3.D

题目详解: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定义。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4.A

题目详解:本题考核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产品责任侵权、高度危险作业侵权、污染环境侵权、监护侵权、雇主侵权等。所以选项BCD错误。

5.C

题目详解:本题考核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在法理上被称为“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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