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与解析: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法》第166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3、【答案】C、D、E
【解析】[解析1(适用于初级阶段)](1)催告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①履行义务的期限(选项D);②履行义务的方式(选项E);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④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选项C)。(2)选项AB属于强制执行决定中应当载明的事项。[解析2(适用于高级阶段)]“催告”并不直接导致行政相对人任何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属于通知性行政事实行为,只要催告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影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不可复议、不可诉讼。
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公平合理,不能随意抬价压价,损害对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5、【答案】C、E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共有物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所以选项A错误。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所以选项B错误。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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