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解析】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B【解析】甲企业应确认的股息所得=(1000+150)×40%=460(万元),初始投资1800万确认为投资收回。居民企业之间的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免税。甲企业应确认的投资资产转让所得=2600-1800-460=340(万元);甲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40×25%=85(万元)
3.C【解析】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人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而取得的收人;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员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人孳生的银行利息收人。
4.A【解析】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债务清偿损益-清算费用、相关税费=10780(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〇2〇〇(资产的计税基础)+(5200-5000)(负债清偿的收益)-200(清算费用)-12〇(相关税费)=46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460×25%=115(万元)
5.D【解析】搬迁后原资产经过简单安装或不安装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在该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可以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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