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解析: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人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出售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的控制权;(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访地计从;(4)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D。解析:根倨说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C。解析: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人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本年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限额=(8000-100-20)×30%=2364(万元)。本年实际发生了2200万元,上年200万元中可以扣除164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0-100-3200-2500-164-500-200)×25%=334(万元)。
4.C。解析:选项ABD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属于视同销售。
5.B。解析:选项A,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预交所得税的预计毛利率不得低于3%;选项D,企业因特别纳税调整被税务机关加收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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