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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实务》每日一练(10.31)

2018-10-31 10:07:32 来源:中公会计   字体:

1.【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房产的出租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个人之间互换房产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而企业之间互换房产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2.【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对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纳税额超过1角但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不含货物金额、装卸费等。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额=121100×0.3‰=36.33(元)(按36.30元贴花)。运输合同应纳的印花税额=180×0.5‰=0.09(元)(免纳印花税)设备租赁合同应纳的印花税=400×1‰=0.4(元)(按1元贴花)。门面房租赁合同应纳的印花税=2×12×20000×1‰=480(元)。应纳的印花税合计=36.30+0+1+480=517.30(元)。

3.【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选项D,合作建房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1)确认的转让收入是1000万元

(2)确定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的地价款2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4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200+400)×10%=60(万元)

④转让税金5万元

⑤房地产企业的加计扣除金额:

(200+400)×20%=120(万元)

⑥房地产准予扣除项目合计:

200+400+60+5+120=785(万元)

(3)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1000-785=215(万元)

(4)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215÷785=27.39%

(5)应纳的土地增值税=215×30%=64.5(万元)

5.【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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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ds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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