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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每日一练(7-9)

2019-07-09 09:08:57 来源:中公会计 字体: 大小

1.【答案】A

【解析】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选项CD: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答案】AB

3.【答案】C

【小结】税收保全措施

(一)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二)适用条件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并且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三)法定程序

(1)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2)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未提供纳税担保的,采取两项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冻结存款、扣押查封。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额度)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额度)

【解释1】物品范围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反向排除)

(2)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反向排除)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1处以外的住房。(否定之否定)

【解释2】审批权限,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解释3】纳税人按期限缴纳了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解释4】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解释5】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答案】C

5.【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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