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1100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中的60%应于取得的当期抵扣,剩余的40%,应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该纳税人第一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60%=660(万元)
该纳税人第二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40%=440(万元)
1.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10000-10000÷(10×12)×4〕÷10000=96.67%
2.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96.67%=1063.37(万元)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处理
该厂房60%的进项税额660万元已经于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6月属期增值税时申报抵扣;
剩余440万元因未到抵扣期,仍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
2016年10月改变用途时,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下处理:
(1)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比较
1063.37万元>660万元
(2)根据比较结果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当期按照前期已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60万元应于2016年11月申报期申报10月属期增值税时作进项税转出;
剩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额处理
差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
=1063.37-660=403.37(万元)
该403.37万元应于转变用途当期从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
剩余待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差额
=440-403.37=36.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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