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D
【解析】该加工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该加工企业应当在复议决定作出前及时缴纳税款。
2.【答案】D
【解析】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答案】ABD
【解析】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答案】BC
【解析】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5.【答案】ACD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现行我国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解释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解释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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