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股权转让交易筹划前应纳印花税=1350×0.5‰=0.68(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350-1000-0.68=349.3(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9.32×25%=87.33(万元)
税后净利润=349.32-87.33=261.99(万元)
股权转让交易筹划后:利达股份分回的利润=(300+200)×90%×70%=315(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应纳印花税=1035×0.5‰=0.52(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1035-1000-0.52=34.4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48×25%=8.62=(万元)
税后净利润=315+34.48-8.62=340.86(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经过筹划后,利达股份的税后利润增加340.86-261.99=78.87(万元)。
因此,税收筹划建议可行。
2.建议一:以设备作为投资,办公楼由联营企业购进设备投资、办公楼转让过程中:
增值税:120×17%=20.4(万元)
营业税:120×5%=6(万元)
城建税:(20.4+6)×7%=1.85(万元)
教育费附加:(20.4+6)×3%=0.79(万元)
合计缴纳税额=20.4+6+1.85+0.79=29.04(万元)
建议二:以办公楼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120×17%=20.4(万元)
城建税:20.4×7%=1.43(万元)
教育费附加:20.4×3%=0.61(万元)
合计缴纳税额=20.4+1.43+0.61=22.44(万元)
通过比较,建议二(以办公楼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税负低。
3.该企业限制性费用超标,依据税法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要根据60%和5‰两个指标进行调整。调整数据计算如下:实际发生额的60%为:330×60%=198(万元)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20000×5‰=100(万元)
所得税前允许扣除100万元,超标230万元(330-100)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
4.筹划建议是否可行分析生产企业:在税法上,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计算为:160×60%=96(万元)
按销售收入的5‰ 计算:18000×5‰=9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90=70(万元)
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销售公司: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部分为:170×60%=102(万元)
再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
二者比较,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为100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标170-100=70(万元)
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70+70),应纳税额为:140×25%=35(万元)
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2.5万元(57.5-35)。
综上所述,筹划建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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