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全面履行原则(1)主体适当:履行主体为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主体也可以是第三人。(2)标的适当:即债务人应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更改。(3) 期限适当:即双方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履行。(4)方式适当: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或法定或债的性质。 应重视交易习惯的作用。
2.【答案】A。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做有限合伙人。
3.【答案】D。解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般为认缴制,故A选项错误;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法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相互独立,股东应用财产所有权出资(土地除外),故B选项错误;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故C选项错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故D选项正确。
4.【答案】B。
5.【答案】A.解析:选项A:王某的15万元债权有法院判决支持,且成立于破产受理前,可以作为普通债权申报、参加破产分配;选项B: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旨在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程序上的费用,王某的15万元债权发生于机械厂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并非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亦并非为保障程序进行所必需,不应界定为破产费用,应申报普通债权;选项C:王某的执行申请于破产受理后提出,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没有中止的前提条件),王某直接申报债权即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针对的是破产受理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选项D:管理人有责任“代表”债务人(而非直接承受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