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甲公司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绒布面料买卖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返还 20万元。根据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如果超过 20%的,超过部分无效。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10万元中,8万元属于定金,2万元相当于预付款,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18万元(退 10万元+定金惩罚8万元)。
(3)甲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19万元。根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本题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 18万元(其中对乙公司的定金惩罚为 8万元)之后,只能再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11万元(19-8=11万元)。
(4)甲公司无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5)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标的物质量被视为符合约定,应认定丙公司已经成功完成交付,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6)①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 4%月利率合法。自 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开放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除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调整外,金融机构其他贷款利率不再设上下限;②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为1.92万元(48×4%=1.92万元)。根据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 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7)戊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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