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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1-10)

2019-01-10 09:44:42 来源:中公会计 字体: 大小

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本题中,甲公司是以新要约撤回原要约,故肯定B项。要约撤回后,乙公司无以承诺,故排除C、D项。乙公司董事长未看到快件,不影响该快件的效力。(2)《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从快件到达的时间来看,本题不存在撤销要约的问题,故排除A。

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全面履行原则(1)主体适当:履行主体为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履行主体也可以是第三人。(2)标的适当:即债务人应按约定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更改。(3) 期限适当:即双方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履行。(4)方式适当: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或法定或债的性质。 应重视交易习惯的作用。

3.【答案】B。

解析: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因此A、C项错误,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故D项错误。

4.【答案】C。

解析: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5.【答案】A。

解析: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不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可以做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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