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2)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机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在本题中,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后,B公司即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尽管B公司尚未提货,但A公司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该机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3)管理人拒绝D公司预先申报债权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保证债权,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D公司)不能再申报债权。
(4)未达到法定最低比例要求。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在本题中,赞成该决议的人数为28人,超过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半数;但是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不足1/2的法定要求。
(5)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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