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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9-3)

2018-09-03 09:36:18 来源:中公会计 字体: 大小

【答案】

(1)赵某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应当视情形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在本题中,赵某为甲公司董事长,赵某直接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丙律师事务所应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4)赵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孙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在本题中,孙某作为公司董事,却不关注公司事务,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

(6)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的决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因欺诈发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年内,证券交易所应当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

(7)投资者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根据规定,李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才买入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8)①2015年3月10日卖出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就卖出了甲公司股票,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无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②2016年7月25日卖出的股票所受的投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根据规定,钱某在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其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构成因果关系,因此钱某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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