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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管理的通知

来源: 2012-07-27 10:29:09

大财会〔2012〕56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各有关会计人员: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管理,规避以虚假、不正当方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违规现象,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部长令第26号)相关规定,在外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大连市户籍会计人员

(一)在外地读全日制大学的,需提供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全日制大学学历证书原件。

(二)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证书上注册单位隶属于发证机关所在地)。如果在大连暂无接收单位的,还需提供原单位解聘合同书、失业证、退休证其中之一。

(三)户籍转入大连的全日制大学学生,如在原户籍所在地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

二、非大连市户籍会计人员

(一)在原户籍所在地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

(二)在外地读全日制大学的,需提供学校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全日制大学学历证书原件。

(三)在外地工作的,需提供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证书上注册单位隶属于发证机关所在地)。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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