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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六章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②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1-13 10:56:30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可已经以查询了,2018备考还会远吗?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内容导航】

1. 包装物押金

2. 商业折扣

3. 以旧换新

4. 以物易物

5. 组成计税价格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

1. 包装物押金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3)已经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收入),按照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解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前3条的规定处理。

2. 商业折扣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 以旧换新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4. 以物易物

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5. 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视同销售行为发生时,应计算销项税额,其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下列顺序: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考生应清楚的是,只有在没有“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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