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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第一审程序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4 10:21:38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预计10月25日左右就可以查询了,与其心浮气躁,不如看看知识点才是王道。准备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小伙伴现在就开始备考吧,扎实基础才能完胜考试。下面中公会计小编整理了2018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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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审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五单元民事诉讼

【知识点】: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第五单元民事诉讼

第一审程序

1.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公开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4.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解释】(1)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2)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3)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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