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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预习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2 17:26:45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结束,不管考试结果如何,我们都需要前行,下面中公会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新的一天,继续启程,希望大家明年继续拿下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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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人的资格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投资人与企业的关系

1.投资人的出资

(1)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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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对企业债务的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

1.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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