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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风险的承担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8 10:37:17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已经进入倒计时,抓住最后时机,攻克每章节高频考点,争取拿下高分。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助力2017年中级考生成功考试。

第五章

【考点6】风险的承担

【考频】中频

【难度】适中

【解释】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是指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应当由谁承担“不幸”。可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不属于风险负担,应当按照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处理。

1.基本规定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种类物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如可口可乐),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单证与风险的独立性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8)违约责任与风险的独立性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特殊规定

(1)在途标的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没有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不得不托运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解释】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交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3)出卖人依照约定代办托运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出卖人依约代办托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有(  )。(2010年)

A.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的

B.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瑕疵而拒收货物的

C.合同约定在标的物所在地交货,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前往提货的

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买卖双方未就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做特别约定的

【答案】ACD。解析:(1)选项A: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选项B: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3)选项C: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4)选项D: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例题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买受人应承担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的有(  )。(2013年)

A.标的物已运抵交付地点,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拒绝接受

B.买受人已受领标的物,但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的单证

C.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约定时间已过,买受人未前往提货

D.因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而将标的物提存

【答案】BCD。解析:(1)选项A: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选项B: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3)选项D:出卖人(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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