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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考试经济法易错题回顾考前冲刺(22天)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7 16: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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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错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解析:(1)选项AD: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2)选项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的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下列情形中,属于对物抗辩的理由有(  )。

A.背书不连续

B.票据被伪造

C.票据债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D.直接后手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答案】ABC。解析:选项D:属于“对人抗辩”。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

A.背书不连续

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

【答案】ABC。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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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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