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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财务管理备考题库(三十四)答案及解析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2 13: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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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真题(五)

综合题

1【答案】(1)甲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流押条款,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其中,流押条款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合同条款。

(2)甲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本题中,甲公司、乙银行均未向法院提交仲裁协议,而甲公司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的异议至“庭审中”才提出(未能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有权继续审理本案。

(3)陈某的抗辩(1)不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

(4)陈某的抗辩(2)不成立。根据规定,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陈某的抗辩(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陈某与乙银行之间未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作出特别约定,乙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甲公司提供的厂房实现抵押权,仍不足清偿的部分才可以请求保证人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6)李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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