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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6-20)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20 09:46:55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9月9日—10日举行,共两个批次,目前距离考试时间还有80天中公会计为帮助备考2017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轻松备考,特推出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获取更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资讯等信息可点击加入>>>【2017中级会计120天冲刺】:473773948 ,群内会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相关信息。

多选题

1.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应通知全体合伙人

B、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C、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规定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D、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

2.某普通合伙企业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可以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决议而被除名的情形有(  )。

A、甲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贪污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

B、乙合伙人尚有部分出资尚未缴付

C、丙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丁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的同时参加了另一同类营业的合伙组织

答案及解析

1.【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该题针对“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2.【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 选项B中,乙尚有部分出资未缴付并不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选项C中,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应导致丙当然退伙,属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属于除名的情形。选项D中,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丁的行为属于“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属于除名。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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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jiaqic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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