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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三(2)

来源: 2014-08-15 15:50:01

三、判断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请判断每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并按答题卡要求,用2B钢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61至70信息点。认为表述正确的,填涂答题卡中信息点[√];认为表述错误的,填涂答理卡中信息点[×].每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答题错误的扣0.5分,不答题的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低得分为零分)

46.某商场以低于进货的价格销售一批即将到期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掠夺性定价。(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相关法律制度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知识点。

 

47.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经济法总论的“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知识点。

 

48.甲股东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15%。甲股东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公司法律制度的“公司解散的原因”知识点。

 

49.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其他企业法律制度的“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知识点。

 

50.上市公司近3年连续亏损,在气候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证券法律制度的“股票上市终止”知识点。

 

51.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不属于赔付范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但还是采用了对投保人有利的解释。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格式条款”知识点。

 

52.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将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留置”知识点。

 

5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发生合同纠纷,须提交A市仲裁委会员仲裁。后因乙公司违约,甲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双方对赔偿额发生争议,甲公司就该争议向A公司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认为,因合同被解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故甲公司不能向A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乙公司的观点是正确的。(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合同法律制度的“合同解除的效力”知识点。

 

54.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的“消费税的补税”知识点。

 

55.企业承包建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自该承包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税收优惠”知识点。

 

四、简单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甲、乙、丙拟设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为普通合伙人,以实物作价出资3万元;乙、丙为有限合伙人,各以5万元现金出资,丙自企业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纳出资;甲执行A企业事务,并由A企业每月支付报酬3 000元;A企业定期接受审计,由甲和乙共同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A企业的盈利在丙未缴纳5万元出资前全部分配给甲和乙。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可否约定每月支付甲3 000元报酬?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协议有关乙参与承办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约定可否被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简要说明理由。

(3)合伙协议可否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每月支付甲3000元的报酬。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本题中,甲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执行合伙事务并向其支付报酬是符合规定的。

(2)不视为乙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本题中,乙参与选定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合伙协议可以约定A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和乙。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2008年3月,甲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王某遂与陈某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09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王某与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陈某则宣称自已没有财产,且认为自已与王某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陈村对自已的远亲林某还享有1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林某返还。乙银行后决定分别对王某、陈某和林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王 和陈某承担责任,由林某代替陈某向自已偿还10万元借款。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陈某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自然人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林某代替陈某偿还1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娥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09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购进业务: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从农民手中购进葡萄作为生产果酒的原材料,取得收购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劳保用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0.06万元。

(2)材料领用情况:企业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3)销售业务: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销售白酒时支付销货运费3万元、装卸费0.2万元,取得货运普通发票。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10×13%+0.06=14.96万元

销项税额=(200+15)×17%=36.5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36.55-14.96=21.5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1)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在建工程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进项税额未转出。根据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销货支付的运费未计算进项税额抵扣。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其中运输费用金额包括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销售额的全部计算销项税额。根据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销售果酒取得的优质费未作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包装物租金、优质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当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款并入到销售额中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1年发起设立,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底,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一)2008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3月18日,在A公司召开的年度例会上,黄某宣布了公司与某世界知名企业合作的消息。3月21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获得50万元。

 

(二)2008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向B银行借款3 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拥有的价值3 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其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若A 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三)2009年1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其中部分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1.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 000万元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2.在审议公司2009年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 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选成票。

3.在审议公司解聘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选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分析并指出上述(一)、(二)、(三)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事项(一)不合法之处

(1)3月21日,A公司将该重大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题中,3月18日A公司宣布合作的消息,该合作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A公司应立即报告并公告。

(2)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黄某属于A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向陈某建议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是违法的。

(3)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题中,黄某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售出的行为违法。

 

事项(二)不合法之处

(1)抵押合同约定将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的约定不合法。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题中,A公司与B银行约定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归B银行所有是不合法的。

(2)A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本题中,由于A公司与B银行的抵押未办理登记,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

 

事项(三)不合法之处

(1)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上市公司配售前注册资本为1亿元(股本总额),其30%是3000万元,因此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元的数额不符合规定。

(2)持有21%股份的股东赞成即该决议的方式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时,应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本题中,亲自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共5000万股(40%+10%),特别决议的比例是3333.33万股以上,而实际表决时仅有持31%(10%+21%)股份的股东投了赞成票,10000×31%=3100万股,低于该法定金额,因此该决议事项是不能的。

 

(3)公司2009年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的重要生产设备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本题中,该购买资产的总额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值2亿元的30%,因此应该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方式,但该事项的股东仅为15%(10000×15%=1500万股),未达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因此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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