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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会备考《税法》知识点:船舶吨税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20 15:05:44

2017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已经结束了,但奋斗在备考2018年注会考试道路上的考生却从未停下脚步!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考点:船舶吨税。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点击加入【2018注会交流①群】:565082845,可获得群内定期推送2017年注会考试资讯及备考资料哦!

【知识点】船舶吨税

(第五章关税法第六节船舶吨税的内容。)

考频:★

复习程度:熟悉本考点。

(一)征税范围: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应纳税额=船舶净吨位×定额税率(元)

(三)税收优惠

1.直接优惠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重点关注以下几项):

(1)应纳税额在人民币 50 元以下的船舶。

(2)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3)吨税执照期满后 24 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4)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5)捕捞、养殖渔船。

2.延期优惠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1)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3)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向海关申报纳税。

(四)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税船舶进入港口当日。

3.纳税期限: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 15 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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