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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三章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2 14:2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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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税务行政处罚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并不是对所有的税务违法行为都一定要处罚,如果税务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只要予以纠正,经过批评教育后可以不必给予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规范性文件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备处罚主体资格,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二)管辖

(1)地域管辖:行为发生地原则。

(2)级别管辖: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

(3)管辖主体: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情况。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

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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