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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一章高频考点:转让定价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2 1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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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转让定价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一、关联方的关联申报

1.关联关系判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注意一些比例,如:

(1)股权控制比例25%: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借贷资金控制比例50%: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2.关联交易类型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2)金融资产的转让;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3)资金融通,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劳务交易,包括市场调査、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3.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制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1)成员实体应当包括:

①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②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入但实际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③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

④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①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②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二、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的条件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需要注意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价格不计入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

4.时限及其他要求

(1)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提供。

(2)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

(3)同期资料应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4)同期资料应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一)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一般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

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该方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3.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4.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5.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四、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1.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2.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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