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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十一章高频考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12 14: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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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考频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多选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是G20领导人背书、并委托经合组织

推进的国际税改项目,是各国携手打击国际逃避税,共同建立有利于全球经济增长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和行政合作机制。

了解BEPS15项行动计划的分类

类别 行动计划(15项)
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
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规则、利息扣除、有害税收实践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多边工具

二、一般反避税

1.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精神:企业实施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3.间接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三、特别纳税调整

包括四项: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见第五节)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该规定。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3.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4.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三)受控外国企业

1.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2.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计算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

3.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4.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资本弱化——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2.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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