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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二章高频考点: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09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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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考频】★★★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股权式企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有限责任公司)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契约式企业,中外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

4.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

5.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勘探开发的区域需经国务院批准;中外合作者之间完全是契约式合作,合作条件、产品分配、风险分担完全由合同约定

(二)外商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

1.划分: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

(1)鼓励类

①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②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③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④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

⑤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鼓励类:中西部农业开拓国际环保技术

(2)限制类

①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②技术水平落后的;

③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④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限制类:环保技术保护性开放

(3)禁止类

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

②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③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④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⑤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口诀:禁止类:军事安全、土地环境、特种工艺

(4)允许类

①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②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③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2.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其他无需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以下都为核准: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①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

②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的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

(2)国务院备案: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以上项目。

(3)省级政府核准:①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

②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4)地方政府核准: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但其中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权限不得下放。

其他无需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管理(17新增)

1.管理模式 * 改变了原来所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都需审批的做法

准入前国民待遇 + 负面清单

对清单列出的项目实施审批等特别管理措施,

清单之外的外国投资者和本国投资者同等待遇。

2.管理机构

全国管理:商务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具体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贸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工作。

3.备案管理

(1)设立备案(设立前或者设立后办理备案):

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2)变更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双方为合伙关系)
合营方式 股权式合营 契约式合营
权力机构 董事会 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

1.现金出资

①外方一般只能以外币出资。

②也可以用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在中国境内开展直接投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作价由中外各方协商确定,或者聘请第三方评定。

外方以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且有特殊要求:

(1)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

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2)外方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3.其他财产权利

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安全审查★★★

(1)并购安全审查范围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2)并购安全审查内容

①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②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③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④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并或分立。

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基本要求

(1)公司合并或分立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居于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审批和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具体情形 审批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 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 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关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由商务部审批

(3)在投资者按照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前,公司之间不得合并或分立。

2.合并后公司的形式

(1)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

(3)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4)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

3.合并和分立后注册资本的数额

(1)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公司合并后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原公司注册资本额之和。(注册资本+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净资产折合股份额+股份总额)

(2)分立

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额,由分立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确定,但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之和应为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各方投资者在分立后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在分立后的公司合同、章程中确定,但外方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分立前注册资本=分立后注册资本之和

4.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合并

投资者已按合同、章程规定交付出资、提供合作条件

(1)拟合并的内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合并后公司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3)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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