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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及解析:案例分析题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6 15:43:34

注会备考,真题少不了。中公会计为考生整理出近几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中公会计也将在17年注会考试结束后及时为大家更新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以下是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及解析内容。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及解析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案例分析题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要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1.(本小题10分)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

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F公司是否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并说明理由。

2.(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的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该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向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印章系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是否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并说明理由。

(2)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3)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C基金会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3.(本小题17分。)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于与丙签订合同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机床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4.(本小题18分。)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业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6亿元。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

(1)优先股发行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股息率暂定6%,每年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一次;公司每年如有可分配税后利润,须按约定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若当年公司未能足额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该方案主要内容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拟为5%;自核准发行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1亿元。对上述几种方案,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存在有违相关规定之处,也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优先股发行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2014年4月15日,修改后的优先股方案获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持有嘉业股份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股份5%的股份,但因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内将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嘉业股份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和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A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三、案例分析题

答案及解析

1.【参考答案】

(1)A公司以C公司为其所欠B公司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以A公司现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变现清偿债务为由,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本题中,A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其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B公司对A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3)人民法院应当中止D公司与甲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所做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2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其抵押物的市价为500万元,抵押物市场价值大于债务本息,应认定该清偿行为有效。

(5)F公司有权提走其委托A公司加工的产品。根据规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除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在本题中,F公司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产品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所加工产品不属于A公司的债务人财产;而F公司已付加工费,F公司有权提走该批产品。

2.【参考答案】

(1)D公司有权拒绝F大学的追索。根据规定,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者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在本题中,E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D公司有权以此为由对E公司提出抗辩;而F大学无对价取得票据(该支票用于设立奖学金,属于赠与),D公司有权以对抗E公司的事由,对抗F大学。

(2)①C基金会无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根据规定,B公司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是票据债务人,故不应承担票据责任;②C基金会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赠与。在本题中,B、C双方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B公司不得撤销,C基金会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

(3)C基金会有权向A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如果代行人(甲)未获得本人(A公司)的授权,其行为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4)C基金会无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由于甲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3.【参考答案】

(1)乙关于甲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本题中,戊取得机床的所有权时,符合上述要件。

(3)乙关于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在本题中,乙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合同总价款的1/5,丙有权要求乙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成立。根据规定,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丁关于保证形式为一般保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未就保证方式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与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4.【参考答案】

(1)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①关于拟筹资4亿元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发行优先股筹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②关于股息率每年调整一次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关于未能足额发放的优先股股息不予累积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未能足额分配的优先股股息,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关于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股东在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利润分配。

(2)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本题中,发行对象为9名。

(3)

①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定向增发方案中,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审批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②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股份后限制转让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境外战略投资者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4)2014年3月5日嘉业股份董事会讨论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以下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①关于发行3亿元公司债券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在本题中,嘉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为6亿元,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超过了净资产的40%。

②关于30个月内全部发行完毕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5)A公司于9月10日发出公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只有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才需要公告;在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比例。在本题中,A公司持有的3%的优先股不计入上述持股比例,无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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