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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高频考点:和解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5 1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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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和解

(一)和解程序★★

1.申请

债务人申请时间:

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

2.通过及认可

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

3.未通过或未认可

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1.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

①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约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

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③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2.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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