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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高频考点:重整期间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25 17: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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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重整期间

(一)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重整计划批准

1.经营管理: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2.担保物权行使限制★★★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取回权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新设担保合法★★★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5.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不受重整程序限制地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

6.收益分配限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7.股权转让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执行与终止

1.重整计划的效力

①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③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2.重整计划的执行

①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②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3.重整计划终止情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终止效力

①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②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③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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