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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9 15:25:34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高频考点:股东出资制度,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⑥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公司的司法解散

【考频】★★★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两年无法开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两年无法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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