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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高频考点: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8 14: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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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考频】★★★

1.只能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重要考点)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自己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代表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总结】知情、建议、维权等,不会直接产生交易、盈利或亏损。

2.有限合伙人对外交易的责任 ★★★

(1)对外: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2)对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区别于普通合伙)

(1)无交易禁止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2)无竞业禁止义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禁止

八、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

(不同于普通合伙)

1.转让:根据协议约定;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出质: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九、有限合伙的利润分配、债务清偿 ★★

1.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区别于普通合伙)

2.债务清偿

企业债务: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

(1)可以用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清偿;

(2)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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