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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五章高频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8 14: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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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考试频次】 ★★★

合伙企业的债务 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2)不足的,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不同)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清偿顺序: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 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A.执行时,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五、入伙和退伙

(一)入伙 ★★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012年单选题)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退伙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1.协议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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