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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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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

考频:★★★

(一)留置的条件

1.标的为动产。

2.债权人事先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通常基于合同,如委托、加工承揽、运输、保管

3.债权已届清偿期。

4.债权之发生与动产之占有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牵连性) ——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5.可以约定排除留置。

(二)留置权的行使

1.条件:宽限期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

2.宽限期的确定:

(1)约定;

(2)留置权人指定——不少于2个月;

——鲜活易腐不易保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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