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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质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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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质权

考频:★★★

(一)特点与类型

1.特点:转移占有的担保

2.类型: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二)质权的设定

1.动产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交付 = 质权产生(强制公示)

不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2.权利质权的设定:

书面合同 + 登记 或 交付(有价证券能交付的交付)

不登记或交付:合同有效,但质权不产生

① 有价证券出质: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书面合同 + 交付或登记)

A 设立: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不能交付的,自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时设立。

B 记载: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出质应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能以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其他权利出质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的
财产权利
应收账款
质权的设立 书面合同 + 登记
登记机关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工商局 版权局、
商标局、
专利局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管理中心
效力 不得转让 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不得转让
同意之后果 质权人同意转让的
——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或提存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

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否则,赔偿出质人损失。

2.妥善保管义务

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物上代位权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可以就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4.质物孳息收取权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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