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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4 14: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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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建设用地使用权

考频:★★★

(一) 获得、转让、消灭都必须办理登记。

1.无偿划拨

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①国家机关、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

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

2有偿出让

招标、拍卖、协议等方式。

协议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

(二)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条件:

①按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应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①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②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①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前述转让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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