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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国际税收协定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13 1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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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国际税收协定

【考频】适中

【难度】适中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注意单选)。

·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是《经合组织范本》(《OECD范本》)、 《联合国范本》(《UN范本》)。

·发展中国家较多参照《联合国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双边税收协定的签订。

·《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

(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

(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所征收的税款,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截至2016年10月13日,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新)。

·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与台湾签署了《海峡两岸避免双重课税及加强税务合作协议》。

·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于2015年7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务会议批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一项旨在通过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公平税收秩序的多边条约。

·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税收居民)

1.我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

√个人居民判定标准:有住所;居住时间满1年;

√居民企业判定标准:境内成立;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中国。

2.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的判定

√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个人有4个标准:

(1)永久性住所(已安排长期居住);

(2)重要利益中心(家庭、职业、政治);

(3)习惯性居处;

(4)国籍。

这些标准的使用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当使用前一标准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使用后一标准。

【例题·多选题】《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 )。

A.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

B.税率不宜过高

C.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D.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

【答案】ABD。解析:《经合组织范本》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例题·多选题】双重居民身份下个人最终居民身份归属的判定标准有( )。

A.国籍

B.永久性住所

C.习惯性居处

D.实际管理机构

【答案】ABC。解析:公司和其他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其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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