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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第一章高频考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6 14: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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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熟练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税收立法机关(分类按效力区分)

分类 立法机关 主要内容 表现形式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仅次于宪法,税法中最高级次。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
(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立法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全国普遍适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有权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无论是税法的制定,还是税法的修改、补充和废止,一般由国务院授权其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立法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并提出立法方案或税法草案,上报国务院。

2.审议阶段:税收法规由国务院负责审议。税收法律在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3.通过阶段

4.发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发布实施;税收法律以国家主席名义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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