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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5 1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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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

【考频】适中

【难度】一般

·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举例】某公司2017年5月辞退三名正式员工:

甲员工已经工作8年,月收入12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00000元;

乙员工已经工作10年,月收入16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60000元;

丙员工已经工作了15年,月收入20000元,辞退时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300000元;

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为5万元/年。

要求计算: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多少?

【答案】公司所在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50000×3=150000元;

(1)甲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00000元,小于150000元,因此,甲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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