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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4 16: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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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三节所有权)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常设考点。

1.善意取得的内容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解释】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或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不存在善意取得。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解释】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无偿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5)物已交付。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解释】①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物、承租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②非基于真权利人意思而占有之物称脱手物,如遗失物、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7)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无论是因违反《合同法》第 52 条而无效,还是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3.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因此原权利人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但有权向无权处分的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解释】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限制物权(他物权)”(如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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