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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9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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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解释】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 6 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 6 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诉讼时效的中止相当于计时器的“暂停键”: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时,先按一下“暂停键”;当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一下“恢复键”,中间暂停的时间往后顺延。诉讼时效的中断相当于计时器的“清零键”,当出现法定事由时,按下“清零键”;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按下“开始键”,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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