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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承兑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8 10: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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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票的承兑(P370)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承兑的问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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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承兑的法律效力(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6年案例分析题)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垫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06年)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2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6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解析:(1)选项A:现金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其他票据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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