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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30 19: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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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考题·单选题】(2015年)李某为甲股份公司的董事长。赵某为乙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甲公司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甲、乙公司的下列行为中,公司法不予禁止的是( )。

A.乙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B.甲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C.甲公司向李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D.乙公司向赵某提供200万元购房借款

【答案】B。解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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