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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21 10: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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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出资形式中,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价值评估办法的是(  )。

A.实物

B.土地使用权

C.知识产权

D.劳务

【答案】D。解析:(1)选项ABC:协商或者评估;(2)选项D:只能协商确定。

【例题2·单选题】甲上市公司、乙普通合伙企业、丙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丁公立大学拟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丙、丁中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B。解析: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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